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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加盟之有关解约案例分析

发布时间:2014-05-16 14:39:50



小赵加盟了某全国知名的从事美容行业的特许经营企业甲公司,双方签订《特许经营合同》,约定特许经营期5年,甲公司不得在小赵所开加盟店周围方圆1000米范围内授予其他加盟者同样的经营权。后来,甲公司在小赵所开加盟店1000米范围内授权乙另开了一家同样的加盟店,该加盟店的开张造成了小赵店面营业收人一定程度的减少。
 
小赵与甲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,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,请求解除《特许经营合同》,要求甲公司返还5万元加盟费并赔偿损失。最后,法院判决解除合同、赔偿损失,但并未支持返还加盟费的请求。
 
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,特许人将自己所有的商标、商号、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,授予被特许人使用;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,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。被特许者只有缴纳了加盟费才有资格取得特许者的特许经营权。因此,加盟费从性质上讲是人门费,不能等同于预付款或其他费用。
 
在上述案件审理中,法院正是基于加盟费的性质认为,在甲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后,小赵经营两年已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,加盟费的价值已经实现,因此,对小赵要求返还加盟费的主张不予支持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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